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
事项收费: |
1.收费项目:开业注册登记费。 2.收费标准:开业注册登记费按300元缴纳。 3.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4.暂不收费时间及依据: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申报条件: |
1.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2.有经营场所; 3.经营范围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
申报材料: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7.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行业。 备注: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明,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正证照印件。 备注: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明,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正证照印件。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
办理流程: |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承办人应依法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相应的登记通知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3、制发证照。依法准予登记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制发证照或相应文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9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机关: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被授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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